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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煤矿历年事故死亡人数及分析

    中国煤矿历年事故死亡人数及分析

    中国历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年份 矿山死亡人数
    2000年 5,798人
    2001年 5,670人
    2002年 6,995人
    2003年 6,702人
    2004年 6,027人
    2005年 5,491人

    2007年 3786人

    2008年 3210
    2010年 2433

    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历年颁布数据。
    上述矿工死亡人数是官方公布,其实已经比真实死亡人数少了许多。有媒体报道政府主管部门在2004年年初曾声称,2003年大陆煤矿企业事故死亡6,702人,比2002年减少293人,死亡率下降4.2%;而2004年准备按照下降4.0%的幅度控制死亡人数。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2003年为4.17,比2002年下降16.6%。2004年百万吨死亡率准备按照3.8控制。这种在政府控制状态下公布的数字,其真实性当然值得怀疑。根据意大利安莎通讯社2006年8月29日消息,中国每年发生的劳动安全死亡事故接近1.6万起。远比中国官方公布的2000多起故难事故及死亡人数高得多。

    瓦斯爆炸
      瓦斯爆炸是一种热一链式反应(也叫链锁反应)。当爆炸混合物吸收一定能量(通常是引火源给予的热能)后,反应分子的链即行断裂,离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游离基(也叫自由基)。这类游离基具有很大的化学活性,成为反应连续进行的活化中心。在适合的条件下,每一个游离基又可以进一步分解,再产生两个或两上以上的游离基。这样循环不已,游离基越来越多,化学反应速度也越来越快,最后就可以发展为燃烧或爆炸式的氧化反应。所以,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甲烷和空气中的氧气在一定温度作用下产生的激烈氧化反应。
      即方程式为 CH4+2O2→CO2+2H2O条件点燃
      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一定浓度的瓦斯、高温火源的存在和充足的氧气。
      (1)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受温度、压力以及煤尘、其它可燃性气体、惰性气体的混入等因素的影响。
      (2)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当瓦斯含量在7%一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高温火源的存在,是引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井下抽烟、电气火花、违章放炮、煤炭自燃、明火作业等都易引起瓦斯爆炸。所以,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火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如果有新鲜空气进入,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因此,对火区应严加管理,在启封火区时更应格外慎重,必须在火熄灭后才能启封。
      瓦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促使爆源附近的气体以极大的速度向外冲击,造成人员伤亡,破坏巷道和器材设施,扬起大量煤尘并使之参与爆炸,产生更大的破坏力。另外,爆炸后生成大量的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防止瓦斯爆炸
      预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从防止瓦斯积聚和消除火源两方面着手。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使瓦斯浓度降低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即采掘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不超过0.5%,回风风流不超过1%,矿井总回风流中不超过0.75%。
      (2)加强检查工作。及时检查各用风地点的通风状况和瓦斯浓度,查明隐患进行处理,是日常进行瓦斯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用的甲烷检查仪器有:光学甲烷检定器、热放式甲烷检定器、甲烷警报器和甲烷遥测警报仪等。90年代以后使用比较先进的TX系列智能便携式气体监测仪和遥测仪器等。
      (3)对瓦斯含量大的煤层,进行瓦斯抽放,降低煤层及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
      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1)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主要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2)瓦斯矿井要使用安全照明灯,井下禁止打开矿灯,禁止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
      (3)严格管理井下火区。
      (4)严格执行放炮制度。
      (5)严格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管理工作,局部通风机要设有风电闭锁装置。
      (6)瓦斯矿井的电气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防爆性能的规定。
      (7)随采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引燃瓦斯显得日益重要。煤矿井下由于摩擦火花而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占有相当的比例,因此不少国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在摩擦部件的金属表面溶敷一层活性小的金属(如铬),使形成的摩擦火花不能引燃瓦斯;在铝合金的表面涂各种涂料,以防止摩擦火花的发生和金属中加入少量的铍,降低摩擦火花的点燃性等。
    矿难是指矿山发生的灾难.常见的矿难有: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瓦斯突出、透水事故、矿井失火、顶板塌方等等。
      矿难矿难对矿山有着毁灭性的破坏。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
      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是一个严重依赖煤炭能源的国家,同时也是矿难大国。各次矿难事故说明:煤矿存在非法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煤矿劳动组织、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部门的统一协调。
      只有不断加强矿山开采的管理力度,才能有效的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
      矿难频发,反映了一个社会中工人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2.主要事故种类
      
    2.1瓦斯爆炸
      瓦斯与空气混合,在高温下急剧氧化,并产生冲击波的现象,是煤矿生产中的严重灾害。1675年英国莫斯廷(Mostyn)矿发生大规模瓦斯爆炸,其后各主要采煤国家都曾多次发生重大的瓦斯或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1942年 4月26日,日本侵占下的中国本溪煤矿发生瓦斯与煤尘爆炸,当场死亡1527人,伤268人,为世界上最大的煤矿爆炸事故。随煤矿生产技术的发展和防治瓦斯措施的改进,这类事故已逐渐减少。
      中国煤矿瓦斯爆炸的火源主要是电火花和爆破,主要发生地点是采掘工作面。 煤矿瓦斯爆炸产生的瞬间温度可达1850~2650℃,压力可达初压的9倍,爆源附近气体以每秒几百米以上的速度向外冲击,使人员伤亡,巷道和器材设施毁坏。爆炸后氧浓度降低,生成大量CO2和CO,有窒息和中毒危险。
      预防措施主要有:
      ①用矿井通风和控制瓦斯涌出等方法,防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
      ②控制火源,杜绝非生产需要的火源,如吸烟、火柴、明火照明等。对生产中不可避免的高温热源,采用专门措施严加控制,如只准使用特制的矿用安全炸药和电气设备,加强井下火区的管理,禁止井下拆开矿灯等;
      ③定期或自动连续检查工作地点的CH4浓度和通风状况。
    2.2煤尘爆炸
      煤尘爆炸同瓦斯爆炸一样都属于矿井中的重大灾害事故。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煤尘爆炸发生在1942年日本侵略者统治下的本溪煤矿,死亡1549人,残246人,死亡的人员中大多为CO中毒,事故发生前,巷道内沉积了大量煤尘,是由于电火花点燃局部聚积的瓦斯而引起的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2.3瓦斯突出
      瓦斯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的简称,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压力作用下,破碎的煤与瓦斯由煤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大量喷出,会给采矿者带来危险的一种现象。也是矿难地主要类型之一。
    2.4矿井火灾
      矿井发生的火灾(包括危及井下的地面火灾),常招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矿井停产,资源破坏,甚至引起瓦斯、 煤尘或硫化矿尘爆炸。1894年俄斯特拉发-卡尔维纳地区(Ostrav-Karvina)拉瑞什(Larisch)煤矿(位于今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因火灾引起瓦斯爆炸,当场死亡235人,处理事故时又发生第二次瓦斯爆炸,矿山救护队员大部分牺牲。矿井火灾按引起的热源不同分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两类。
      内因火灾分煤自燃 、硫化矿石自燃两种。 外因火灾 指一切产生高温或明火的器材设备,如果使用管理不当,可点燃易燃物,造成火灾。在中、小型煤矿中,各种明火和爆破工作常是外因火灾的起因。
    [编辑本段]2.5矿井水灾
      矿山突然涌水所造成的灾害。1935年中国山东鲁大公司北大井,在巷道掘进到与朱龙河连通的周瓦庄断层附近时,河水突然灌入井巷,涌水量达578~648m3/min,78小时后,全矿淹没。
      矿井水灾的水源有大气降水(雨、雪)、地表水、含水层水、断层水和旧巷或采空区积水等。大气降水可能从地表低洼地通过塌陷区裂隙或井口灌入井巷,造成灾害。地表水指河、湖、塘、沟及水库的积水。含水层水如砂砾层含水、石灰岩溶洞水,两者可能通过裂隙、断层、旧巷等通道进入井巷。断层破碎带常大量积水,特别是断层与含水层或地表水沟通时,补给丰富,威胁更大。旧巷或采空区积水,往往静水压力大,来势猛,且常含有害气体,易造成人身事故。矿山水灾的主要原因是:水文地质情况不明;缺乏附近老窖、旧巷的积水资料;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探、防水措施;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排水设备能力过小或设备故障等。
    2.6顶板事故
      顶板事故是指在井下采煤过程中,顶板意外冒落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生产中止等事故。在实现综合机械化采煤以前,顶板事故在煤矿事故中占有极高的比例,随着支护设备的改进及对顶板事故的研究、预防技术的提高和逐步完善,顶板事故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是煤矿生产中的主要灾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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