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初始确认时,要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
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分拆时,应该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为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价值为权益成份初始确认金额.
在转股前,可转公司债券负债成份应按照一般公司债券进行相同的会计处理,即根据债券摊余成本乘上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账户,
根据债券面值乘上票面利率确定实际应支付的利息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或者"应付利息"账户,
二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行摊销,计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账户.
投资人到期行使债券的转换权,债权发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计算转换的股份数,确定股本的金额,计入"股本"账户,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
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
此外,还要把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核算分拆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