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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谈网游(二)外挂

       1 有地方指出:外挂是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要注意该规定第三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那么,如果该作品是在国外发布或出版的,则不受此限制.
     
       2 有地方引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指出“外挂”是一种破坏性程序,经营者应当依据本条承担刑事责任。
         计算机病毒的基本特征是破坏性,传染性,复制性,凡此之外,不可称之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这个概念很含糊,什么叫正常运行,是没有清晰的定义的,正常应该是什么样,不正常是什么样,这实际上是一个很主观意识的概念.首先,外挂有多种类型,如果外挂只是在客户自己的电脑上摸拟一下键盘按键,那么这个能称之为"破坏性"否?既然不能称之为刑事责任,那么这一条是否有恐吓的嫌疑?
         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七小节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是违反互联网规定的,恐吓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任何有发表上述内容的机构或单位都已经违反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现行刑法中未有定义恐吓罪,所以上述行为未构成违反弄法.
         不过,根据第十九条"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相关机构应当公开更正该说法以,并消除影响,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有地方提出:<<
    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首次对“外挂”做出了法律的认定,即“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注意看看条文:“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也就是说,破坏\修改\侵害,三者才是关键,这里有意含糊了概念,应该严格区分.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违法首先要满足一点,也就是利用侵害他人的著作权,并谋取利益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才是违法的.私服是用的别的公司未经授权的产品来谋利,当然是违法的.但这里指的外挂,是指的对游戏程序文件进行了编辑\破坏才是违法的.如果只是对自己的机器进行操作,或对于网络上下载的数据进行修改,只要不在国内进行分发,就不构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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