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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软件破解的合法性总结

    一直以来,软件破解都是作为 IT 行业的一种禁忌存在,对其合法性也是众说风云。很多人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也是断章取义。笔者花了半天的时间通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本文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有法律:

    1991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对其进行修正。

    1991年发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对其进行修订。

    2006年发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论坛的法律风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直以来,避风港原则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护身符,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完全支持避风港原则。论坛的主要义务是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删除对于的信息即可。

    直接修改软件: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大部分破解软件的发布者会在发布时加一段话:“软件仅供技术交流,请勿用于商业及非法用途,如产生法律纠纷与本人无关”。他们有些是在模仿论坛的免责声明,有些则认为这是《著作权法》二十二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十七条赋予他们的权利。

    但事实上,法律仅保护个人的使用行为,却不保护其对软件的修改行为,软件发布者也不像网络服务商那样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十六条对软件的修改开了一个口子,但也作出了限制:1.必须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修改软件时请注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二十四条第三点,详情见下文)

    所有不管添加了什么样的免责声明,只要发布破解软件即构成违规。而且如果你不是软件的合法复制所有人,尝试修改软件也构成违规。反编译行为属于阅读软件,不属于修改,暂时未找到具体条文,处于灰色地带。

    发布注册机,补丁,外挂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人为了绕过法律,不直接修改软件,而是发布注册机,补丁包,游戏外挂等。但这显然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近年来对外挂的打击愈演愈烈,很多高水平开发者不再直接发布外挂,而是将功能封装到类库中,再卖给其他胆大的开发者。并由后者调用类库,开发 UI,拿到市面上进行售卖。由于后者的软件中除了包含前者的类库,还会包含大量其他的类库,所有即使后者被抓,在向前者追责的过程中也很难举证。

     现状

    目前软件破解主要分为三类:1.游戏外挂(dnf 伤害挂,cf 穿墙挂等)   2.Vip破解(百度网盘,迅雷,爱奇艺等)   3. 盗版软件(windows操作系统,魔兽争霸,极品飞车,vs,navicat 等)

    前两类情况侵犯了国内大厂的利益,软件发布者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而第三类情况往往是侵犯了国外大厂的利益,在国内基本处于不受监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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