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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Java和C#中,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

    (源http://hi.baidu.com/dgx_lsyd3/blog/item/8f710ed7ca49badda144df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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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一:

    abstract class
    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abstract classinterface之 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abstract class和 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 确、合理。本文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番剖析,试图给开发者提供一个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依据。 

    理解抽象类 :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 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那么什么是抽象类,使用抽象类 能为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呢?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我们知道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绘的,但是反过来却不是这样。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 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 的具体概念的抽象。比如:如果我们进行一个图形编辑软件的开发,就会发现问题领域存在着圆、三角形这样一些具体概念,它们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又都属于形状 这样一个概念,形状这个概念在问题领域是不存在的,它就是一个抽象概念。正是因为抽象的概念在问题领域没有对应的具体概念,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类 是不能够实例化的。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 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以操作一个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 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Open -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 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 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我们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 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 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 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 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小节将从另 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 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 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参考文献〔3〕中有关于"is a"关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对于 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 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考虑这样一个例子,假设在我们的问题领域中有一个关于Door的抽象概念,该Door具有执行两个动作open和close,此时我们可以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定义一个表示该抽象概念的类型,定义方式分别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 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同的方案进 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 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 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 

    解决方案二: 

    既然open、close和alarm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ISP原则应该把它们分别定义在代表这两个概念的抽象类中。定义方式有:这两个概念都使用 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一个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另一个概念使用 interface方式定义。 

    显然,由于Java语言不支持多重继承,所以两个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是不可行的。后面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我们一一来分析、说明。 

    如果两个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来定义,那么就反映出两个问题:1、我们可能没有理解清楚问题领域,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到底是 Door还是报警器?2、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没有问题,比如:我们通过对于问题领域的分析发现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和Door是一致 的,那么我们在实现时就没有能够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因为在这两个概念的定义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反映不出上述含义。 

    如果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是: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Door,同时它有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来设计、实现来明确的反映出我们的意思 呢?前面已经说过,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一种继承关系,而继承关系在本质上是"is a"关系。所以对于Door这个概念, 我们应该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来定义。另外,AlarmDoor又具有报警功能,说明它又能够完成报警概念中定义的行为,所以报警概念可 以通过interface方式定义。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interface Alarm { 
     void alarm();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implements Alarm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这种实现方式基本上能够明确的反映出我们对于问题领域的理解,正确的揭示我们的设计意图。其实abstract class表示的是"is a"关系, interface表示的是"like a"关系,大家在选择时可以作为一个依据,当然这是建立在对问题领域的理解上的,比如:如果我们认为 AlarmDoor在概念本质上是报警器,同时又具有Door的功能,那么上述的定义方式就要反过来了。 



    结论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的两种定义抽象类的方式,它们之间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对于它们的选择却又往往反映出 对于问题领域中的概念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反映是否正确、合理,因为它们表现了概念间的不同的关系(虽然都能够实现需求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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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二:

    Interface:接口
    Abstract Class:抽象类
    Class:类,包括抽象类。
    学 Java 的人,或学 OO 编程的人,都是要弄清楚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现将我的观点说一下:

    在OO中,Interface 和Abstract Class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Abstract Class类似于 Abstract Data Type(抽象数据类型),它定义了它所有的subclass(子类)应该有的特性,就是在Abstract Class 中声明方法和变量。如定义一种抽象类型:车。那么在Java中,就要在class或method上加上 abstract。举个例:

    public abstract class
    {
         public int 轮子;
         public abstract void
    移动();
    }

    //这个抽象类就声明了所有的车应有的特征(如轮子)和行为(如移动)。之后你就可以扩展(extend)这个抽象类,只要是车,就可以,还有你可以在子类(subclass)中加入自己的特征,如:

     public class 跑车 extends 车
     {
         public void 移动()
         {
              System.out.println("我在移动");
         }  
         public void 引擎类型()  //属于自己(跑车)的行为
         {
              System.out.println("高级引擎");
         }

         轮子=4;
     }

     public class 自行车 extends 车
     {
          public void 移动()
          {
            System.out.println("我在移动");
          }  
          public void 爆胎()  //属于自己(自行车)的行为
          {
            System.out.println("我走不动了");
          }
          轮子=2;
     }

    2:Interface 则用来定义一个协议,所有的方法都可以实现它。一个Interface定义了方法,和最终静态(final static)变量,所有实现这个Interface的都要保证实现的东西与这个Interface 定义的行为一致。使用Interface可以让Object(对象)在一定的规范下沟通。如:

    public interface TCP协议
    {
         public void 打开端口();
         public void 关闭端口();
    }

    这样的话,只要实现这个Interface的都可以使用这两个方法交流。

    在 Java平台里,它们主要有3个不同点:
    1:一个类(Class)只能继承一个超类(Super class),但是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
    2:在Abstract Class内,你可以有不抽象(Abstract)的方法,即有意义的方法,但Interface不行。
     如:

     public abstract class 车
     {
          public int 轮子;
          public abstract void 移动();
          public String 我是什么()
          {
                return "车子";
          }
     }


    3:Interface不属于继承范围。即不可能成为超类(Super Class)

    注:文章是根据Sun的FAQ中http://access1.sun.com/FAQSets/newtojavatechfaq.html的Q13
    翻译得来。

    再有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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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中,接口其实是一个抽象类,这应该是为了照顾C+++ 开发者吧,如果我们定义这样一个接口: interface IObserver, 它对应的IL其实是这样的:

    .class interface public abstract auto ansi IObserver
    {
    } // end of class IObserver

    如果我们这样定义一个抽象类:public abstract class CAbstract,它对应的IL则是这样的:

    .class public abstract auto ansi beforefieldinit CAbstract
           extends [mscorlib]System.Object
    {
    } // end of class C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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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baishahe/p/1028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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