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按课程内容属性分为: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经验课程);
按组织形式分为:分科课程、综合课程;
按课程管理、开发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课程(中央及教育机关)、地方课程(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课程(校本课程);
按课程的任务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按课程计划对课程实施的要求分为:必修课程、选修课程;
从性质上分为:显性课程(公开课程)、隐形课程(潜在课程、隐蔽课程;如校园文化);
综合课程(组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科领域构成的课程)分为:相关课程、融合课程、广域课程、核心课程;
课程计划 / 教学计划 是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
制约学校课程指定的主要因素:社会、儿童、知识;
课程理论流派:
一、知识(学科)中心课程理论;要素主义(巴格莱德)(科南特,教育必须从最小的基本因素出发)、永恒主义(赫钦斯,大学教育为智慧及至善)、结构主义(布鲁纳)(任何学科的基础都可以用任何形式交给任何年龄阶段的任何人);
二、儿童中心课程理论;卢梭、裴斯泰洛齐、福禄贝尔为代表的浪漫自然主义经验课程;杜威的经验自然主义课程理论;斯洛、罗杰斯等人的人本主义课程理论(满足人的需要);
三、社会中心课程理论(社会改造主义课程论);布拉梅尔德
存在主义(奈勒) ,教育是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服务;存在主义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情感、责任等;
存在主义课程认为,为学生轨道一种固定不变的课程是不适当的;
人本主义课程理论:教学是教儿童,不是单纯教教材等;
泰勒 提出课程编制目标模式;
教育目的 / 培养目标——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学科设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课程目标)——教材(教科书、影视等)
教学大纲是评价教学、考核学生、编写教材的根本依据;
课程计划/教学计划:体现国家对学校的统一要求,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生产劳动、课外活动、不同类型课程之间的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灵活性、开放性),规定教学科目的设置(核心)、学科顺序、课时分配、学年编制、学周安排;
课程标准:国家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的纲领性文件;编写某门学科内容及其实施、评价和指导性文件;它是教程编写、教学、课程管理与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时限性、具体性、预测性、操作性、整体性、层次性、递进性;(无一般性、灵活性);制定依据:对学生的研究、对社会的研究、对学科的研究;
教师进行教学的直接依据是课程标准;教师进行备课和上课的主要依据是教科书
小学阶段的课程应体现普及型、基础性、发展性;
我国义务教育的教学计划特征:强制性,普遍性,基础性;
编写教科书时,应遵循:科学性、思想性、基础性、适用性;
布鲁姆将认知目标由低——>高的六个层次:知识、领会、运用、分析、综合、评价;(木有目标)
课程论经典的书:泰勒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课程目标——>选择课程内容——>组织课程内容——>评价课程;
泰勒认为课程编制的首要步骤是确定教育目标;
课程评级具有导向、诊断、决策和促进发展功能;
CIPP评价:背景评价、输入评价、过程评价、成果评价;“背书过程”
教师应正确理解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全体发展与个体发展、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课程改革:
第一次:1949-1952,“改造旧教育体制,创建新民主主义的新型教育制度”;
第二次:1953-1957《实行中小学教学大纲(草案)》,全面向苏联学习经验;
第三次:1958-1962中学知识与劳动相结合及“双基”任务;
第四次:1963-1965重新制定教学计划;
第五次:1977-1984教学内容现代化的改革;
第六次:1985-1989《义务教育法》,重新制定了中小学教学大纲;
第七次:1990-1998初中教学计划归入义务教育;
第八次:1998- 《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发展纲要》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明确提出要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三基”:读、写、算;
新课改给老师的定位是辅助者;
新课改主要特点:均衡性、选择性和综合性;(无发展性)
新课改的核心理念:为了每一个学生的发展;
新课改的主要任务:改革教育观念、推进方式转变、制度重建;
新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 :人的全面发展、建构主义、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
建构主义:知识观、教学观、学生观和学习观上;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
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设置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
综合实践课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技术教育;(无合作性学习)
广义的课程: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
狭义的课程:某一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