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基础(二)
先复习上节我们最后讲到的[等价关系]:
如果二元关系R同时满足自反、对称和传递性,称R为等价关系。
Z上的同余关系~是等价关系。
继续往前走……
[集合的交集]:参见标准教科书。通常用符号∩表示。
[集合的并集]:参见标准教科书。通常用符号∪表示。
[空集]:参见标准教科书。通常用符号φ表示。
[等价类]:设R是集合A上的等价关系,对于a∈A,称集合{x∈A|xRa(或aRx)}为a关于R的等价类--注意R为等价类,所以xRa等同于aRx
直观意义上看,a关于R的等价类就是A中所有与a等价的元素的集合,a的等价类记为[a]。
即[a]={x∈A|xRa},由集合的概念,x∈[a]←→xRa。很明显a∈[a]。
举例:Z上模n的同余关系~对应得到的等价类,称为模n的同余类,或模n的剩余类,在不引起误解时,常省去“模n”简称为同余类,或剩余类。
注意:等价类概念与特定元素a密不可分,即先确定一个元素a,找出所有与之等价的元素,然后将它们构成一个集合(a就是其中的一个元素),并称此集合为等价类。
R为等价关系,则a关于R的等价类[a],具有以下性质
性质1:[a]∩[b]≠空集φ←→[a]=[b]
证明:←自然成立,[a]∩[b]=[a],不空
→设x∈[a]∩[b],则x∈[a]且x∈[b],即xRa且xRb,由对称性和传递性,有aRb(或bRa),下面我们将推出[a]=[b]
设y∈[a]则yRa,由aRb得yRb(传递性),即y∈[b],这说明[a]是[b]的子集,同理可证[b]是[a]的子集,因而[a]=[b]
结论1:要么[a]∩[b]为空集,要么[a]=[b],两者必取其一。换句话,任意两个等价类,要么完全相同,要么互不相交。
结论2:一个元素只能属于一个等价类,因为不同的等价类无交集
[自然映射]:集合A上有等价关系R,称映射f:A→A/R≡a→[a]为A关于R的自然映射,简称自然映射
举例:对于Z上的等价关系~,自然映射为f:Z→Z/~≡i→[i]
性质2:下面(A)、(B)、(C)、(D)四个条件为等同条件,即它们之间可以互相推导得到对方。
(A)[a]=[b]←→(B)a∈[b]←→(C)aRb←→(D)bRa←→(E)b∈[a]
证明:首先,(B)←→(C)、(D)←→(E)完全成立(见等价类的定义),(C)←→(D)由对称性得到,下面证明(A)[a]=[b]←→(C)aRb
→[a]=[b],且a∈[a],得a∈[b],即aRb。
←aRb,则a∈[b],又a∈[a],说明[a]、[b]有交集{a},由性质1,[a]=[b]
定理:等价类[x]可以用该等价类的任意一个元素(即任意一个与x等价的元素)a表示
证明:a∈[x],因而[x]=[a]。
定理:任意一个等价类,由且仅由相互等价的元素组成。
证明:设[a]为等价类。对于a而言,集合中所有元素与a的关系只有两种:要么等价,要么不等价。
与a等价的元素构成[a],这些元素之间也互相等价。与a不等价的元素不属于[a],它与[a]中其他元素也不等价。
上面的结论,反过来是否成立呢?我们有
定理:对于集合A上的等价关系R,所有相互等价的元素构成的集合,可以(且仅可以)用其中任一元素对应的等价类表示。
证明:假设a、b、c……相互等价,则[a]=[b]=[c]……,且{a、b、c……}包含于([a]∪[b]∪[c]……)=[a]=[b]=[c]……
反之,对于任意x∈[a](或[b]、[c]、……),表明xRa,故x∈{a、b、c……},综合以上,得到
{a、b、c……}=([a]∪[b]∪[c]……)=[a]=[b]=[c]……
对于a、b、c……之外的元素z,由于z与它们都不等价,因而[z]≠[a],从而不能用[z]表示[a]。
[商集]:集合A中所有元素关于等价关系R的等价类构成的集合,称为A关于R的商集(通常简称为A的商集),记为A/R。
由定义,A/R={[a]|a∈A}。注意,A/R的元素是等价类,该等价类同时又是A的子集,并且A/R中所有等价类的集合并=A
举例:Z关于~的商集(假设模n)Z/~={…、[-2]n、[-1]n、[0]n、[1]n、[2]n、…}。[]下标n着重表示是模n的等价类。
当我们不强调模n时,常记为Z/~={…、[-2]、[-1]、[0]、[1]、[2]、…}
我们已经知道,两个等价类,要么相同,要么不相交。
考虑A/R中的元素(即等价类),其中所有相同的等价类合并为一个,最后剩下的等价类互相之间相交为空。
最终,A等于若干个不相交的等价类的并。
举例:Z关于~的商集(假设模n)Z/~,经过化简后,等于{[0]n、[1]n、[2]n、…、[n-1]n}(共n个等价类),后面我们将它作为一个定理陈述。
如上图,集合A包括元素a、b、m、n、p、q、x、y、z,其中[a]=[b]=[x],[m]=[n]=[y],[p]=[q]=[z],合并相同的等价类后,A=[x]∪[y]∪[z],也可以取其他等价类,比如A=[a]∪[m]∪[p]或[b]∪[n]∪[q]。实际上只要在剩下不相交的等价类中任取一个元素作为代表就可以。
定理:Z关于~的商集Z/~={[0]、[1]、[2]、…、[n-1]}
证明:设0≤i、j≤n-1,且i≠j,则[i]≠[j]。用反证法,假设[i]=[j],则i~j,得出n|(i-j),矛盾(因为|i-j|≤n-1)。
另外,对于任意i∈Z,存在0≤j≤n-1满足[i]=[j]。这是很明显的,由带余除法定理,存在k∈Z、0≤j<n满足i=k*n+j
i-j=k*n,从而i~j(参见同余关系的等价条件),故[i]=[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