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ective Java》第四章
第13条:使类和成员的可访问性最小化
第14条:在公有类中使用访问方法而非公有域
第15条:使可变性最小化
第16条:复合优先于继承
第17条:要么为继承而设计,并提供文档说明,要么就禁止继承
第18条:接口优先于抽象类
第19条:接口只用于定义类型
第20条:类层次优先于标签类
第21条:用函数对象表示策略
第22条:优先考虑静态成员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