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
1. 税前7500万
正常:20% 1500万
剩余:6000万
2.后 7000万(花费了500万研发投入)
研发加计扣除:375(500*75%)
应纳税所得额:6625
应交税:993.75(6625*15%)
剩余:6006.25
高新技术企业最大的优惠可能就要算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这个优惠并不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但却是高新企业使用的主要税收优惠之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三、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
涉及技术转让的收入,不是高新企业的专属,但发生此类业务较多的还是高新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四、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