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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苹果皮”与知识产权

    首先申明我不是搞知识产权方面研究的,下面只是贴一篇我知识产权的小论文,都是有感而发。

     

    【摘要】本文运用知识产权来分析“苹果皮520”的存亡史,主要论述了专利法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漏洞,详细描述了“苹果皮”在发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系统分析了专利法对苹果和潘氏兄弟的影响,揭示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

     

    【关键字】知识产权 苹果皮 专利法 iPhone 山寨

     

    2010年什么电子产品最火,那大家一定会说苹果公司的iPhone。先不说iPhone多漂亮,多时尚,功能多先进,多好用。2010年什么电子产品最火,那大家一定会说苹果公司的iPhone。先不说iPhone多漂亮,多时尚,功能多先进,多好用。大家看看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公布的关于iPhone的专利信息,这一内容厚达371页,字密密麻麻,全面描述了苹果最新的多点触摸UI,屏幕,视频会议等方面的技术。可见苹果公司对专利的重视,也正是iPhone身具那么多专利,价格也水涨船高。尽管最近爆出很多负面新闻,如天线问题,外壳易碎等,但这些也没见对苹果的销售有多大的影响,在各地的首发日,苹果专卖店门口都排满了来购买的市民,媒体也对此不断追捧。与此同时,一对二十多岁的河南潘泳和潘磊两兄弟在深圳一间仓库里捣鼓出的“苹果皮”,它能将iPod touch套个壳,加上通行模块变成iPhone。这是多么令人兴奋的消息,因为“我爱iPhone,但iPhone 对中国人来说太贵了!”这是绝大多数工薪阶层的心声。

    在中国,iPhone在亮相两年多后价格还有45007000人民币,iPod Touch的价格大约在2000多人民币左右,而现在一个“苹果皮”淘宝价一般在600人民币左右。大家可以算一下,3000不到就可以拥有iPhone基本所有功能,只有原价的一半,这是多么诱人的数据啊。但这么有吸引力和创意的产品为什么迟迟通不过专利申请呢?那是因为“苹果皮”的正常使用需要先破解苹果公司iPod Touch的软件限制,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越狱”行为,而我国行业标准和专利法中都提及擅自实行破解和利用并谋求实际利益,这就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虽然今年7月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办公室刚刚公布的新法令,iPhone “越狱”行为被合法化,这看似是给 “苹果皮”们打开了一扇合法化的大门。但事实却是,这条法令仅仅限定为iPhone,而非iPod touch。“苹果皮”现在的处境非常尴尬,潘氏兄弟俩已经意识到他们最有竞争力的,其实是这个创意,为了实现这个创意兄弟两付出了很多,哥哥注资,联系渠道各方奔走,弟弟专心研究技术,将他们的“苹果皮520”不断改进。但现在不但得不到专利,“苹果皮”是否具有入网许可证也是另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作为一个通信产品,从国家认证和网络安全来讲,入网许可证是必要的,不然根本无法上市销售。而为了得到入网许可证,首先,产品需要通过具有国家相关资格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其次,产品需要有完整的功能;最后,产品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先不论最后一条,由于“苹果皮”是自主研发技术相对落后,检测这关要过也不容易。再说“苹果皮”功能也不具有独立性,他必须依赖iPod touch才能使用。

    当他们将这个创意曝光之后,强大的山寨厂商们也开始了行动,各式各样的山寨苹果皮已经走入了市场。而正版的“苹果皮520”由于各方面的不利因素,大量的资金和精力投入恐无法得到回报。知识产权专利法总则,第一条就指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而现在潘氏兄弟这种情况,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专利法对苹果公司的保护。曾经有媒体爆出,兄弟俩意欲归顺苹果。“这怎么可能?”哥哥潘磊反驳,“乔布斯推出iPod Touch,就没想到要将它变成iPhone,在他看来,我们不过是干了件画蛇添足的事。”这话一点不错,就在前不久,苹果公司抢注了“苹果皮”类产品的主要功能美国专利。专利文件显示,苹果公司为附件收发器的设备可以通过物理连接或者无线连接,将iPod Touch等本身不具有通话功能的设备接入移动网络的附件申请了专利。而苹果申请专利时(2010初),国内衍生科技开发的“苹果皮520”已经在研发之中。尽管他们在20099月就设计出苹果皮的原型机,却始终没有申请国内外的专利。

    在美国专利的申请制度是按照先发明原则(在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该项发明已由他人在美国完成,而且此人并未放弃、压制或隐瞒该项发明的。在决定该项发明的先后次序时,不仅应考虑该项发明的各个构思日期和完成日期,并且应考虑在他人构思以前首先构思而最后完成者的勤奋。)按照这点,如果假设潘氏兄弟是在美国本土发明了“苹果皮”,理论上还是拥有专利权的。而中国专利的申请制度是按照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按照现在这种境况,潘氏兄弟基本不能从这个这个优秀创意中得到什么,也许他们赢来的只是名气。如果真的想收回投入,可能只能走上山寨的路线。

    “苹果皮”事件看似已经完结了,但引人深思是如何对创意的保护。可能不是有这种创意,itouch还只是一个多媒体播放器,人们也不到用一半价格体验到iphone的功能。潘氏兄弟的“苹果皮520”最后命运将怎样还不得人知,可有一点很明确就是知识产权法已经对“苹果皮”说了“不”字。

     

     

    【参考资料】

    1.         专利法http://minsheng.net/msjd/zcfg/200603/msjd_20060329120022.html

    2.         苹果皮兄弟仓库创业记http://www.cnbeta.com/articles/120364.htm

    3.         中美专利法比较http://www.portal-ipr.com/index.php/cn/china/policy/228-comp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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