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设计原则一共有七个:
1. 开闭原则(open close principle)
定义:一个软件实体如类、模块和函数应该对扩展开放,对修改关闭;用抽象构建框架,用实现扩展细节。
优点:提高软件系统的可复用性及可维护性。
自我理解:就是当我们有新的需求时,通过扩展功能来实现,而不去修改原有的代码。
2. 依赖倒置原则(dependency inversion priciple)
定义: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二者都应该依赖其抽象;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抽象;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优点:可以减少类间的耦合性、提高系统稳定性,提高代码可读性和可维护性,可减低修改程序所造成的风险。
3. 单一职责原则(single responsibility priciple)
定义:不要存在多于一个导致类变更的原因
一个类、接口、方法只负责一项职责
优点:降低类的复杂度
提高类的可读性
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
降低变更引起的风险
4. 接口隔离原则(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nciple)
定义:用多个专门的接口,而不是使用单一的总接口,客户端不应该依赖它不需要的接口
注意:一个类对应一个类的类的依赖应该建立再最小的接口上; 建立单一接口,不要建立庞大臃肿的接口; 尽量细化接口,接口中的方法尽量少
优点:符合我们常说的高内聚、低耦合的设计思想,从而使得类具有很好的可读性,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
5. 迪米特原则(law of demeter principle)
定义:一个对象应该对其他对象保持最少的了解。又叫最少知道原则,尽量降低类与类之间的耦合。
优点:降低类之间的耦合
强调只和朋友交流,不和陌生人说话
朋友:出现再成员变量、方法的输入、输出参数中的类称为成员的朋友类,而出现再方法体内的类不属于朋友类。
6. 里氏替换原则(Liskov substitution principle)
定义: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再所有的对象o1都替换成o2时,程序P的行为没有发生变化,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
定义扩展:一个软件实体如果适用一个父类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所有引用父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子类对象能够替换成父类对象,而程序逻辑不变。
引申意义:子类可以扩展父类的功能,但不能改变父类原有的功能。
含义1:子类可以实现父类的抽象方法,但不能覆盖父类的非抽象方法。
含义2:子类中可以增加自己特有的方法。
含义3:当子类的方法重载父类的方法时,方法的前置条件(即方法的输入、入参)要比父类方法的输入参数更宽松。
含义4:当子类的方法实现父类的方法时(重写、重载或实现抽象方法),方法的后置条件(即方法的输出、返回值)要比父类更严格或相等。
优点:
1:约束继承泛滥,开闭原则的一种体现;
2:加强程序的健壮性,同时变更时也可以做到非常好的廉价性,提高程序的维护性,扩展性。降低需求变更时引入的风险。
7. 合成复用原则(Composite Reuse Principle)
定义:尽量使用对象组合、聚合,而不是继承关系达到软件复用的目的,聚合has-a 和组合 contains-a
优点:可以使系统更加灵活,降低类与类之间的耦合度,一个类的变化对其他类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