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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一次百度真的是怕了

    最近我们在http://mp3.baidu.com不管输入任何关键词进行搜索都无法得到任何结果,起初以为是百度内部的故障导致的,甚至还发表了这样的一篇文章,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而是因为百度因为音乐搜索侵权被告所致.
    http://hi.baidu.com/see7di/blog/item/f2c20338691210eab311c76c.html




    事情的详情是这样的.
         事件:“七大唱片公司告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最终,全球七大著名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据说,这是一场牵动多方的神经的官司,包括电信在内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均对此案倾注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唱片业界更把此案喻为“意义深远的版权案”。此案判决后,各方议论纷纷,反应不一,有人惊讶,有人兴奋,有人无奈,有人表示理解……(摘自: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全球唱片巨头败诉 ) 对“七大唱片公司告百度MP3侵权案”的一审判决,各方议论纷纷,几位法律人士对此案进行了分析和解读,欢迎大家也来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张樊,襄樊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长期从事网络法律教学与研究。 MP3搜索官司还有得打 全球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侵权一审败诉,似乎与一年前的步升案相比,难以让人接受。但是步升案目前仍然在二审,还没有终审结果。其实对于步升的二审结果仍然是难以预料的。但是从步升案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再到如今一中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都反映出一个趋势:行政司法机关对搜索引擎技术的定性从“帮助侵权”走向了“技术中立”。 步升案中百度的败诉的最大原因是一审法院认定了百度的网页上显示被下载的MP3歌曲来自于百度。可是今天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程序之下,百度似乎的责任很简单,这也是全球七大唱片公司败诉的原因,他们在“通知-删除”程序下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而百度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技术中立,在对方存在过失的情况,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 但是MP3搜索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因此结束,现在最大的应该讨论的问题是百度将MP3歌曲目录进行编排,人工编排侵权链接,是否构成侵权?这一点上会带来百度目前的MP3是否适用“通知-删除”程序的疑问,因为这一程序是从搜索引擎技术中立,无法对链接信息的权利属性进行审查出发的,但是百度人工编排MP3目录,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因此说,MP3的搜索官司还有得打。 赵福军,互联法网内容总监,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律协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唱片公司VS搜索引擎:为何前胜后败? 环球、百代、华纳、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侵权案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为百度并未侵权,一时间,有人质疑、有人欢庆,联系去年上海步升胜诉百度MP3侵权案的判决,这前后不一致的判决又说明什么呢? 首先,诉讼审理裁决的立法、司法背景发生了变化,去年9月上海步升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案审理裁决之时,信息网络传播权还仅仅是著作权人一种概念上的法定权利,至于该权利的范围、表达方式、侵权构成处于理论探索阶段,所以百度被以辅助侵权判决败诉,但今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避风港”原则为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商找到了一个合法抗辩的理由,在七大唱片公司未事先履行通知——删除程序之前,法院难以认定百度存在主观过错,驳回是必然的; 其次,司法是一种保守的力量,面对日新月异的IT网络科技现象,常常表现出一种无奈与滞后,但在立法出来后,却是敏感的,直接的,而且立法与司法的方向与终极目的必然是为了促进新行业的发展,绝对不会是成为阻碍力量,这或许也值得七大唱片公司在今后的诉讼策略中进行反思。 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信息网络法律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致力于用文字和行动见证、推动中国IT法治进程。 MP3搜索纠纷案:针对相对两判决的启示 百度与七大唱片公司围绕MP3搜索引擎服务引发的诉讼案,因七大唱片公司所有诉讼请求被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而暂告一段落。我们拿这个一审判决和之前同类型案“上海步升诉百度”案的一审判决做个简单比较,分析下其中原由。 在“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对搜索内容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控制性。百度提供的MP3搜索服务并没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过错。 因为试听功能是属于对搜索结果的显示或展现,其目的在于使查询者能够作出识别和判断。试听和下载的作品并非来自百度网站,而是来自未被禁链的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因此,法院认为百度等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MP3试听和下载并不侵犯了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在“上海步升诉百度”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百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法院的侧重点略有不同,首先,“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法院主要围绕搜索引擎服务来谈。而在“上海步升诉百度”案,法院更关注百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MP3下载服务。其次,“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法院认为不论是搜索服务,还是随后的试听、下载,这些服务都与百度无关,理由是非法文件源并不储存在百度服务器上。而在“上海步升诉百度”案中,法院认为百度自动排列歌曲等,无需用户提交搜索服务,就可以找到侵权歌曲并完成下载是百度提供的服务。 显然,搜索服务以及搜索服务商提供的试听、下载服务在法院内部的认定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必须看到,正是百度等搜索服务商提供了MP3的搜索、试听和下载,使得网络成为音乐产业的重灾地,更是对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如果“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的最终判决依旧是唱片公司落败的话,那无疑会助长网上非法音乐流传,最终的受害者不仅是唱片公司,而且是音乐产业和全体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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