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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金融的前世、今生和未来-系列五(今生):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前世、今生和未来——系列一:山雨欲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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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的前世、今生和未来-系列四(今生):百花齐放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今生:金融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

    金融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对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为防止出现金融市场失灵的情况,如内幕交易、信息不对称、信托责任、监管套利、系统性风险及羊群效应等,世界各国政府普遍会基于本国的金融体制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中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实行20世纪90年代比较流行的基于功能划分的“一行三会”监管构架,对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中各金融机构分别进行监管。而分业管理会造成监管在行业或机构间的隔离,产生监管漏洞,因此只适用于比较简单的金融市场。2013年以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风起云涌,一些创新性的金融业务模式开始出现,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巨大冲击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挑战。以阿里金融为例,很难界定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阿里的支付宝业务归央行监管,余额宝背后实质是货币基金应属证监会监管,以及将来阿里试点的民营银行归银监会监管,一旦阿里运用互联网技术将所有金融业务打通,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将很难有效地把控整体风险。况且,互联网金融在全球尚属新鲜业态,目前尚未形成全球性的监管参照体系,各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都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互联网金融做为舶来品,发达国家已有相关监管的探索,值得国内监管机构借鉴。比照互联网金融发源较早的美国和英国,他们的监管体系亦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者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而是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而英国的监管则以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为主。2012年4月,美国通过《乔布斯法案》,内容上有三点非常值得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关注:第一,放宽小额公开发行免于注册的筹资额度限制从500万美元提高至5000万美元,美国或加拿大公司一年内累计公开发行额不足5000万美元的证券无需在联邦政府注册,满足一定条件的也无需在各州注册,极大地简化了初创企业的发行流程,有效地降低了发行成本;第二,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模式融资获得股权资本,规定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不超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最多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第三,提高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门槛,减轻私人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担。对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一般性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0人或股东中超过500人不是合格投资者,需要注册为公众公司,强制进行信息披露;而对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亦从500人调高至2000人。

    随着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金融混业经营及集团化发展趋势将会更加明显,金融市场也将更加错综复杂,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金融市场发达的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即开始进行监管方面的反思,并积极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目前,基于目标的监管(Objectives-based Regulation)构架受到普遍关注,包括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微观审慎(Micro-prudential)和商业行为(Business Conduct)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一般由中央银行负责,关注宏观系统性风险,旨在保护金融的基础设施;微观审慎监管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商业行为监管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因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不利的位置。英国在金融危机后将金融服务局(FSA)拆分成审慎监管和商业行为监管两部分。美国财政部在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亦将基于目标的监管作为推荐的监管体系。发达国家的此类探索,非常值得国内学习和借鉴。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已有共识,即适度的监管将更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视为中国最高层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释放的积极信号以及对金融监管创新的指导性意见。2014年4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级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同时,据介绍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央行牵头整体协调,其中P2P借贷业务归银监会监管,众筹融资及余额宝类产品归证监会监管。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正在搅动庞大的金融市场,亦在倒逼金融监管的创新。监管层应以此为契机推动金融体系改革,大力发展十八大提出的普惠金融,使全体国民共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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