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当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租赁期时,租赁期满,资产就会有余值。
(2)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资产在租赁期内过渡过耗用或损坏,
(3)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或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之为担保余值;
作用: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
(1)一般情况下,租赁期满,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实际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任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
(2)租赁资产实际余值高于担保余值的,按照融资租赁的实质,这部分差额收益应归承租人享有。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