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承
一、继承的优点和实现
继承就是子类继承父类的特征和行为,使得子类对象(实例)具有父类的属性和方法,或子类从父类继承方法,使得子类具有父类相同的行为。
- 符合is-a的关系(父类更具体,子类更通用)
- 使用extends关键字
- 代码复用
super关键字:
super是对父类成员的访问,在子类中可以通过 super.父类成员 来访问父类成员(通常子类和父类有相同的属性或方法时,进行区别时使用)。
不能被继承的父类成员:private成员、子类与父类不在同包,使用默认访问权限的成员、构造方法
default:默认访问权限,即同包权限,同包权限的元素只能在定义他们的类中,同包的类中被调用。
super()构造器:
子类是不继承父类的构造器(构造方法或者构造函数)的,它只能是调用(隐式或显式)。如果父类的构造器带有参数,则必须在子类的构造器中显式地通过 super 关键字调用父类的构造器并配以适当的参数列表。如果父类构造器没有参数,则在子类的构造器中不需要使用 super 关键字调用父类构造器,系统会自动调用父类的无参构造器。
注意:只能出现在子类的方法和构造方法中,调用构造方法时,只能是第一句,不能访问父类的private成员
二、继承下构造方法的执行过程
多重继承关系的初始化顺序(先到后):父类属性、父类构造方法、子类属性、子类构造方法
三、子类重写父类方法
方法重写的规则:
- 方法名相同
- 参数列表相同
- 返回值类型相同或者是其子类
- 访问权限不能严于父类
重载和重写都体现了面向对象的多态性,但重载和重写是两个不同概念
重载主要用于一个类内实现若干重载的方法,这些方法的名称相同而参数形式不同;重写主要用于子类继承父类时,重新实现父类中的非私有方法
作用范围 | public | protected | default | private |
本类 | ✔ | ✔ | ✔ | ✔ |
本类所在的包 | ✔ | ✔ | ✔ | |
其他包的子类 | ✔ | ✔ | ||
其他包的非子类 | ✔ |
重写和重载区别:
位置 | 方法名 | 参数表 | 返回值 | 访问修饰符 | |
方法重写 | 子类 | 同 | 同 | 同或其子类 | 不能比父类更加严格 |
方法重载 | 本类 | 不同 | 不同 | 无关 | 无关 |
四、抽象类和抽象方法的使用
在面向对象的概念中,所有的对象都是通过类来描述的,但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述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述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
Abstract 关键字同样可以用来声明抽象方法,抽象方法只包含一个方法名,而没有方法体。例:
//抽象类 public abstract class Demo { String name; int age; public abstract void Show1();//抽象方法,方法体在其子类 } //子类继承抽象类 class Demo1 extends Demo { @Override public void Show1() { System.out.println("重写父类抽象方法"); } }
抽象总结:
- 抽象类不能被实例化
- 抽象类中不一定包含抽象方法,但是有抽象方法的类必须是抽象类
- 抽象类中的抽象方法只是声明,不包含方法体
- 构造方法,类方法(用static修饰的方法)不能声明为抽象方法
- 抽象类的子类必须给出抽象类中的抽象方法的具体实现,除非该子类也是抽象类
- 一个类只能继承一个抽象类,而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接口
五、final修饰属性、方法和类
5.1 final修饰变量:
final修饰变量时,表常量,修饰一个变量(属性),必须要显式初始化。
初始化有2种方式:1.声明的时候赋初值; 2.声明变量时,不赋值,但要在这个变量所在的构造函数对这个变量赋值。
常量被定义后不可随意修改,多处引用,其值有特点含义。
5.2 final修饰类:
final修饰类时,表示该类不能继承,即最终类
final class 类名{ //类体 }
5.3 final修饰方法:
final修饰方法时,表示该方法不能被子类重写。
修饰符(public/private/default/protected) final 返回值类型 方法名(){ //方法体 }
注意:方法前用private修饰时,子类不能继承次方法,而是重写定义的,属于子类本身的方法,所以编译是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