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以竞业禁止为内容的限制性协议。竞业禁止又称同业竞止,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因此,你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在作出竞业禁止的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企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不允许其到同行业工作,限制了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必然影响到员工的经济收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否则,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注:补偿费不得含糊在工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