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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足理由律-存在即合理

    通常把这条规律表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W.。他在《单子论》中说:“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未把充足理由原则当作逻辑规律。

    主张充足理由律也是传统逻辑基本规律之一的逻辑学家﹐他所说的充足理由原则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也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I.康德认为﹐矛盾律与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准或形式标准。在他看来﹐矛盾律是反面的标准﹐因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违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则是正面的标准﹐因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据的﹐是从一些原则得出而且不会导致假的结论的思想。但传统逻辑学家一般认为﹐与其说充足理由律是关於思维形式和形式逻辑的规律﹐不如说它是关於存在和事实的规律。正因为如此﹐许多传统逻辑著作中不叙述这条规律﹐现代逻辑也不讨论这个问题。II.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为四种形式: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认识的充足理由律(逻辑推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数学证明)和行动的充足理由律(动机律)。

    “充足理由律”是技术理性的重要内容,它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占有独特的地位,正如海德格尔所说的,没有“充足理由律”,就没有现代的科学技术,“充足理由律”是现代科学技术的第一原理。从这个原理出发,人们致力于探求事物的为什么,衍生出一系列规则、定律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科学理论体系。
    “充足理由律”包含有两方面意思:第一,一切事物都有一个成因,这个成因决定了这个事物为什么会存在,为什么它是真实的,为什么它是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的样子。人们认识了这个成因,也就认识了这个事物,也就可以改变这个事物。正如莱布尼兹所说的:“如果不具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没有确定的理由,就什么也不能达到”[1]。第二,事物的感性存在,直观存在并不重要,只有事物背后的成因才是最为重要的,最真实的。应该说,“充足理由律”在科学的领域里是无可非议的,它对人们从科学的角度了解和研究自然有着独到的贡献。然随着科学技术占居统治地位,“充足理由律”亦成为所有领域的第一原则,并且成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真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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