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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BOC规范(2.0->3.0)对照表


    1    数据方面



    TAG                                              

    PBOC2.0                                                                               

    PBOC3.0                                                                              

    5F20

    持卡人姓名

    如果小于26H,不允许使用9F0B

    9F0B

    存放5F20大于26H的部分

    如果姓名大于26H,全部存放

    9F63

    卡产品标识信息

    字节9-11改为产品标识信息

    字节10 改为本规范保留

    产品标识信息

    字节9-11改为卡产品标识信息

    字节10 改为移动支付规范保留

    qPBOC 联机或拒绝交易的 GPO 响应数据返回

    9F68

    可支持交易日志

    应支持交易日志(开启)

    9F6B

    没有明确

    可PUT Data

    9F74

     

    建议最后一条记录仅放置9F74

    9F08

    0020

    0030

    DF4F

    新增圈存日志文件格式

    DF4D

    新增圈存日志文件

    9F69

    Fdda为01,返回

    DF60

    CAPP交易指示位

    DF61

    无 

    分段扣费应用标识

    DF62

    分段扣费抵扣限额

    DF63

    分段扣费已抵扣金额

    DF69

    SM算法支持指示器

     

     

     

    2  规范分析


    2.1      安全增强

      出于对国家金融安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PBOC3.0在第17部分详细定义与说明了国密算法在金融IC卡中的应用,即PBOC3.0的金融IC卡可以支持SM2/SM3/SMS4(国密算法)与RSA/SHA-1/3DES(国际算法)。这两套算法通过 SM算法支持指示器标签DF69进行切换。

      两套算法切换的原则是:终端和卡片使用共同支持的算法完成交易;遵循国密算法优先处理的原则。


    2.2      增加应用

      (1) 非接触式IC卡小额支付扩展应用

      为适应金融IC卡跨行业多应用需求,推动金融IC卡的一卡多用惠及民生,PBOC3.0在第14部分增加qPBOC扩展应用,分配了扩展应用文件,从而满足了金融IC卡在地铁、公交、高速公路收费、停车收费、铁路(高铁)等领域的多种应用,同时预留了其它银行自定义应用及保留应用。

      (2) 电子现金双币应用

      随着国际IC卡迁移的推进,我国的金融IC卡进一步兼容国际标准,为港澳台及国外持卡人提供便利,PBOC3.0第15部分增补了双币电子现金和双币qPBOC应用,对双币种交易时的TAG进行了映射,最大限度地方便持卡人在两种币种间的快速转换。

      (3) IC卡互联网终端

      为推动金融IC卡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的整合发展,PBOC3.0在第16部分中增补了IC卡互联网终端的内容,对IC卡互联网终端的安全体系、应用场景、交易流程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与阐释。IC卡互联网终端有效地引入了移动支付的新元素,多种应用场景圈存解决了持卡人到银行柜台排队办理业务的苦恼。


    2.3    原有内容升级

      (1) 增加了AID预留和分配

      对TAG进行了预留以供将来使用;定义了AID的编码规则、保留规则。

      (2) 修订了GAC与GPO命令数据的相关内容。

      明确了GAC与GPO命令数据不一致时卡片处理方法;

      在终端层面,也明确了若卡片返回标签重复,终端应当终止交易;

      卡片联机GPO响应数据中新增了9F63的要求,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

      明确了GPO响应应遵循的格式。

      (3) 明确了执行发卡行认证与执行发卡行脚本之间的关系。

      卡片应当能正常处理应用解锁命令,无论发卡行认证是否执行,若发卡行认证执行但失败,则卡片应拒绝执行发卡行脚本,并推荐以“6985”响应发卡行脚本命令。

      (4) 修改9F63产品标识信息。

      9F63命名为“产品标识”,用于标识持卡人设备产品的物理形态,用途等。

      (5) 增加了第6.5节“个人化数据必须遵循的规则”

      在增加规则的同时,也明确了9F10中发卡行自定义数据的要求,这些部分的修订,结合了各商业银行接入银联网络的有关经验,对于商业银行发卡的个人化数据具有指导性意义。

      (6) 修订非接触式IC卡通讯的参数

      参数的修订目的在于兼容ISO/IEC 14443:2011。

      (7) 增加两种交易日志

      圈存日志的要求:当卡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9F79)被设置数据(Put Data)命令成功改写时,卡片应当记录一条圈存日志。

      增加了qPBOC交易日志要求(发卡行可选)。

      (8) 其它终端部分的主要修订内容

      终端也不应因持卡人姓名有误而终止交易;

      终端在交易时及交易后取得卡片中电子现金余额的方法;

      授权金额为0的处理方式:如果授权金额为零,除非终端支付qPBOC扩展应用,具有联机能力的终端应在终端交易属性字节2的第8位表示要求联机应用密文;如果授权金额为零,除非终端支付qPBOC扩展应用,仅支持脱机的终端应终止交易,提示持卡人使用另一种界面(如果存在)。

      (9) 其它卡片部分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了卡片连续MAC错的处理方法。当卡片执行了收到一个MAC错的发卡行脚本命令,则不应允许执行后续的发卡行脚本命令;

      修订了关于“闪卡”的处理办法;

      明确了qPBOC不再设置LOATC。

      4、删除不适用部分

      删除了电子钱包/电子存折应用及其扩展应用;

      删除了借贷记应用中对DDF的描述,删除了终端在应用选择时对DDF的支持,同时强制卡片不使用DDF;

    删除了非接触支付应用中的MSD应用相关内容。



    3  规范变化


    范 

    描述                                                                  

    主要化(JR/T

    0025—2010相比主要

    化)

    第1部分:子存折用卡片

    废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第2部分:子存折

    废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第3部分:与用无关的IC卡与端接口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与引言;

     

    ――删除了终端对DDF的支持;

    12.2.3 支付系统目录编码 新增“支付系统目录记录中应当不包含任何通往DDF的入口。如果终端在处理这些记录时遇到了DDF的入口,终端可以忽略这些入口或者处理这些入口,处理入口的方法不在JR/T 0025的讨论范围内。”

    ――要求IC卡不使用DDF;

    —— 增加了 第13章“AID 预留和分配”。

    在原规范基础上新增“13 AID

    的预留与使用”本规范采用

    GB/T16649.5规定的应用标识符

    (AID)基本结构,应用标识符 (AID)长度为5-16个字节,由5个字节的注册的应用提供者标识

    符(RID)和0-11个字节的专有应用标识符扩展(PIX)组成。

    第4部分:借/贷记应

    修订

    ——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 全文删除对DDF的描述;

    将原3.10支付系统环境“当符

    合JR/T 0025的支付系统应用被选择,或者用于支付系统应用目的的目录定义文件(DDF)被选择后,IC卡中所确立的逻辑条件集合。”修改为“当符合JR/T

    0025的支付系统应用被选择,IC 卡中所确立的逻辑条件集合。” 将原5.1.4目录结构“目录结构允许以应用标识符(AID)检索一个应用,或以AID的前n个字

     

     

     

    节作为DDF名检索一组应用。”

    修改为“目录结构允许以应用

    标识符(AID)检索一个应用。” 将原6.2.1.4 READ RECORD命令描述“终端发送READRECORD命令到卡片,读取PSE中的记录(如果支持目录选择)或其他AID选择方法列表中的DDF。”修改为 “终端发送READRECORD命令到卡片,读取PSE中的记录(如果支持目录选择)。命令包括读取文件的短文件标识(SFI)以及文件里的记录号。”

    —— 对原标准在文字描述上的勘误做出修正。

     

    第5部分:借/贷记应用卡片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删除终端和卡片对

    DDF的处理的要求;

    删除原6.4.1目录选择方式-卡片处理步骤“步骤3:终端处理记录中的每一个入口。如果入口表明一个DDF,终端发一个有此 DDF 名字的选择(SELECT)命令,卡片响应DDF 的FCI。FCI 包括一个目录文件的SFI。

    终端读取属于此DDF 的目录文件中的所有记录,卡片对每个读记录(READ RECORD)命令返回请求的记录和状态字“9000”。当请求的记录不存在,卡片响应 “6A83”,终端返回步骤2 继续

    读PSE 下的目录文件。”

    删除原6.4.1目录选择方式-终端执行步骤“步骤4:选择记录2 中入口1 指出的DDF 目录;步骤 5:读DDF 目录文件中的记录1;步骤6:检查记录1 中ADF 入口1 或2 中的AID 是否和终端AID 匹配。如果匹配,加入候选列表;步骤7:当卡片响应目录中没有其它记录时,返回前一个目录的处理入口和记录;步骤8:检查支付系统目录文件中记录2 内入口2 是否和终端AID 匹配。如果匹配,加入候选列表”。

    删除原表A.1卡片和终端的数据

     

     

     

    元描述“目录数据文件(DDF)名称”的描述。

    ——对TAG进行了预留,以供将来使用;

    在原附录A-卡片和发卡行数据元表(规范性附录)新增“当一个数据元从一方传递到另一方时(例如:从卡片传递到终端),不论该数据元原来是如何被存储的,应当将该数据元从高字节至低字节传递。构造数据时也应遵循此规则。”。

    将原规范5F20持卡人姓名描述

    由“持卡人姓名,按GB/T17552 的规定”修改为“如果持卡人姓名小于等于26字节,此时不应使用标签9F0B,完整的持卡人姓名应当存放在该标签下。按GB/T

    17552的规定。”。

    将原规范9F0B持卡人姓名扩展描述由“如果持卡人姓名大于

    26 字节,多出部分放在此数据元中。按GB/T 17552 的规定” 修改为“如果持卡人姓名大于

    26字节,此时不应使用标签

    5F20,完整的持卡人姓名应当存

    放在该标签下。按GB/T 17552 的规定。”

    ——明确了GPO响应的两种格式;

    将原规范B.8.4 响应报文的数据域中GPO响应报文格式“响应报文中的数据对象是一个标签为‘80’的基本数据对象。数据域由如表B.13所示的应用交互特征(AIP)和应用文件定位器(AFL)的值域连接而成,各数据对象之间没有分隔符(标签和长度)。”定义为格式一,另外增加格式2“响应报文中的数据对象是一个标签为‘77’的基本数据对象。数据域可以包含多

     

     

     

    个BER-TLV编码的对象,但至少要包含应用交互特征(AIP)和应用文件定位器(AFL)。”

    ——明确了发卡行脚本的

    执行与发卡行认证的关系;

    将原规范17.5应用解锁命令描述“即使卡片支持发卡行认证,也不需要执行。”修改为“卡片应当能够正常处理应用解锁命令,无论发卡行认证是否执行。”

    在原规范17.6.2 卡片脚本处理中添加“卡片不应当因发卡行认证未执行而拒绝执行发卡行脚本。若发卡行认证执行但失

    败,则卡片应当拒绝执行发卡行脚本,推荐此时卡片以‘6985’ 响应发卡行脚本命令。”

    ——修改标签9F63的名称和值的定义;

    将原规范9F63名称由“卡产品标识信息”修改为“产品标识信息”;将字节9-11“卡产品标识”修改为“产品标识”;将字节10由“本规范保留”修改为“移动支付规范保留”。

    ——删除附录F中对SSF33 算法标识的定义;

    删除原规范附录F算法标识

    “SSF33”的描述。

    ——明确了终端在GAC命令给出的标签的值与GPO 命令给出的同标签的值不一致时卡片的处理;

    在原规范14.4.1GAC卡片收到密文请求描述中增加“如果CDOL1 和PDOL中均含有某个标签(这些标签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货币代码‘5F2A’、授权金额

    ‘9F02’,但不包括终端验证结果‘95’,交易状态信息‘9B’ 和不可预知数‘9F37’),但终

    端在生成应用密文(GENERATE

    AC)命令中给出的标签的值与取处理选项(GPO)命令中给出的标签的值不一致,卡片应当以生成应用密文(GENERATE AC)命令中收到的该值为准,在该笔交易的后续所有流程中均应使用

    该值。卡片不应因生成应用密文

    (GENERATE AC)命令中某个标签的值与取处理选项(GPO)命令中某个标签的值不一致而以非‘9000’响应生成应用密文

     

     

     

    (GENERATE AC)命令。”

    ——对原标准在文字描述上的勘误做出修正。

     

    第6部分:借/贷记应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删除了第7.2节中终端

    构建候选应用列表时对

    DDF的支持;

    删除了原第7.2节中终端构建候选应用列表时对DDF的支持;

    ——在第7.4节中明确了若卡片返回标签重复,终端应当终止交易;

    将原7.4.4读应用数据处理流程中描述“如果读取到终端无法理解的数据,将其忽略。”修改为“如果读取到TLV格式正确但规范未定义的标签,终端应将其保存以备后用,终端不应因此而终止交易。”

    将原7.4.4读应用数据处理流程中终端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况一 “一个基本数据对象在卡片中出现超过一次”修改为“卡片在一条或多条记录中返回同一个标签两次及两次以上”;新增另外一种可能终止交易的情况 “卡片在某条记录中返回了卡片已经在GPO响应中返回的标签”。

    ——在第7.4节中明确了终端不应当应为持卡人姓名和/或持卡人姓名扩展有误而终止交易;

    在原7.4.4读应用数据处理流程中增加了几种不应当终止交易

    的情况:“——卡片返回了持卡人姓名(5F20)但该标签的长度

    不符合JR/T 0025.5的规定; ——卡片返回了持卡人姓名扩

    展(9F0B)但该标签的长度不符合JR/T 0025.5的规定;——卡片既返回了持卡人姓名(5F20)

    也返回了持卡人姓名扩展

    (9F0B)。”

    删除原7.12发卡行脚本处理描述“发卡行脚本的处理应参见

    EMV4.1第三册10.10节和第四册

    6.3.9节的规定进行。”

     

     

    ——在第7.12节中明确了发卡行脚本的格式和终端的处理方法;

    将原7.12发卡行脚本处理描述 “主机返回的是封装在72模板里的一个或多个发卡行脚本命

    令。发卡行脚本格式的具体描述参见EMV4.1第三册的10.10中图 10和图11。”修改为“一个标签 72的BER-TLV编码的结构数据对象称为一个发卡行脚本。一个发卡行脚本里应当包含一条或多条准备发送给IC卡的发卡行脚本命令,每一条发卡行脚本命令以标签为86的BER-TLV格式编

    码。一个发卡行脚本还可以包含且仅包含一条发卡行脚本标识,发卡行脚本标识的标签为9F18。

    发卡行脚本中是否包含发卡行脚本标识是可选的,终端和卡片无须解释该标识的含义。发卡行脚本的具体格式请见表33(发卡行脚本格式)和表34(发卡行脚本命令格式)。”

    在原7.12.4.1发卡行脚本描述中增加“无论发卡行是否批准交易,也无论卡片是否批准交易,终端都应当执行发卡行脚本。”

    在原7.12.4.3脚本错误中当命令处理失败终端的处理中增加步骤4“置发卡行脚本结果低半

    字节为出错的命令序号。”

    将原7.14.4.7给发卡行通知的

    描述“脚本处理完成之后,终端应该以清算报文、下次联机授权报文或通知报文向发卡行传送脚本处理结果。”修改为“终端必须具备将发卡行脚本结果传送给发卡行的能力。脚本处理完成之后,终端应当在下一笔联机交易报文(包括但不仅限于冲正、批上送、批结算、联机授权、通知)报文向发卡行传送脚本处理结果。”

    ——对原标准在文字描述上的勘误做出修正。

     

    7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安全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第8部分:与用无关的非接触式z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删除了对JR/T0025已废止部分的引用。

     

    第9部分:用指南

    废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第10部分:借记贷记应用个人化指南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增加了第6.5节“个人

    化数据必须遵循的规则”。

    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6.5个人化数据必须遵循的规则,详情如下:

    如果发卡机构期望启用qPBOC功能,则卡片附加处理(9F68)必

    须被个人化至卡中。

    如果CVM列表中存在脱机PIN的

    入口,则脱机PIN的值以及PIN 尝试限制数应当被个人化至卡

    中,且PIN尝试计数器(9F17)

    的值应当能被GetData命令取回。

    依据JR/T0025.12,电子现金余额(9F79)的取得方式为GetData 命令,故电子现金余额(9F79)不应当被写入可供终端用Read

    Record命令读出的记录中。

    发卡机构应当发行支持DDA和/ 或CDA的卡片,不应发行仅支持

    SDA的卡片。

    CDOL1和CDOL2应被放置在AFL 中指明的参与脱机数据验证的记录中。

    如果卡片上存在磁条,那么芯片中数据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磁条2等效数据(57)中的主账号应当与磁条第2磁道数据中的主账号保持一致;

    ——磁条2等效数据(57)中的失效日期应当与磁条第2磁道数据中的失效日期保持一致;

    ——磁条2等效数据(57)中的服务代码应当与磁条第2磁道数据中的服务代码保持一致;

    ——应用主账号(5A)应当与磁

     

     

     

    条第2磁道数据中的主账号保持一致;

    ——应用失效日期(5F24)的年月值应当与磁条第2磁道数据中

    的失效日期保持一致;

    ——服务码(5F30)应当与磁条第2磁道数据中的服务代码保持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AFL与数据分组的设计,必须同时遵循下列规则:

    ——同一笔交易,同一条记录同一个数据元应只出现一次;

    ——同一笔交易,不同的记录中同一个数据元应只出现一次;

    ——同一笔交易,GPO响应中已经返回的数据不应在读记录时

    再次返回。(特别注意的是,包括但不仅限于qPBOC脱机批准交易时的5F34)。”

    第11部分:非接触式IC卡通讯规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对一些参数的值做出

    修订,使之兼容ISO/IEC

    14443:2011。

     

    第12部分:非接触式IC卡支付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删除了所有MSD 的相关内容;

     

    ——删除了授权金额为零时,卡片必须请求联机的要求,以兼容新增补的qPBOC 扩展应用;

    将原6.2.2 具有qPBOC能力终端中的交易预处理中描述“如果授权金额为零,具有联机能力的终端应在终端交易属性字节2的第8位表示要求联机应用密文;如果授权金额为零,仅支持脱机的终端应终止交易,提示持卡人使用另一种界面(如果存在)” 修订为“如果授权金额为零,除非终端支持qPBOC 扩展应用,具有联机能力的终端应在终端交易属性字节2的第8位表示要求

    联机应用密文;如果授权金额为零,除非终端支持qPBOC 扩展应用,仅支持脱机的终端应终止交易,提示持卡人使用另一种界面

    (如果存在)”

     

     

    ——将原规范各章节中

    “PBOC 应用”更改为更确切的描述“借记/贷记应用”;

     

    ——将交易日志由不记录更改为发卡机构可选地记录;

    将原6.1.5qPBOC通用卡片选项描述“卡片可以支持交易日志”修改为“卡片应支持记录交易日志的功能,该功能可在个人化时通过卡片附加处理开启或关闭(详见表13 卡片附加处理(标签“9F68”))。是否启用交易日志功能由发卡机构决定。”

    ——卡片联机GPO 响应数据中新增了9F63 的要求,以适应不断增长的使用需求;

    在原规范卡片联机GPO 响应数

    据中新增了9F63(卡标识信息)的要求,以适应不断增长的使用需求,详见“表11 qPBOC 联机交易或拒绝交易的GPO 响应数据”。

    ——将第7.7.13 节中计数器增长与比较的方法做出

    修正,使之与JR/T0025.5 的描述保持一致;

    将原7.7.13 节中计数器增长与比较的方法描述“如果连续交易计数器(国际)小于或等于连

    续交易上限(国际—标签

    “9F53”),那么卡片应当”修改为“如果连续交易计数器(国际—货币)小于连续脱机交易限

    制数(国际—货币)(标签

    “9F53”)”,去除“连续交易计数器等于连续交易上限的情况”

    ——明确了GPO 响应应遵循JR/T 0025.5 中的格式

    2;

    将原6.5.1终端初始化应用处理的通用要求描述“所有终端应

    支持采用JR/T 0025.5的GPO响应”修改为“所有终端应支持采用JR/T 0025.5 的格式2 的

    GPO 响应”。

    ——明确了9F10 中发卡行自定义数据的要求;

    将原规范9F10中发卡行自定义数据的描述“当请求联机处理

    时(ARQC),标签‘9F10’中的发卡行自定义数据也可以包含可用脱机消费金额。”修改为 “标签‘9F10’中的发卡行自定义数据也可以包含可用脱机消费金额。”,去除掉“请求联

     

     

     

    机处理(ARQC)”的条件,详见 “表11 qPBOC 联机交易或拒绝交易的GPO 响应数据”。

    ——明确了附录C.1 中的 TAG 的取得及修改方式;

    对原附录C.1中关于TAG的取得和修改方式做了明确:卡片CVM 限额9F6B标签应可以被PUTDATA 命令修改;电子现金余额9F79、电子现金余额上限9F77、电子现金重置阈值9F6D、电子现金单笔

    交易限额9F78不应在READ

    RECORD 命令中返回;新增了电

    子现金发卡行授权码9F74的描述,详见“表 C.1 数据元”。

    ——明确了qPBOC 脱机交易最后一条记录的长度;

    在原7.5qPBOC卡片需求中,为保证脱机交易的挥卡成功率,新增描述“qPBOC 脱机批准的交易,

    AFL 指明的终端须读取的最后一条记录的70 模板的长度应不超过32字节。建议在这条记录中

    仅放置电子现金发卡行授权码

    (9F74)。”

    ——修订了原规范中一些

    排版及文字描述上的勘误。

     

    第13部分:基于借记贷记应用的小支付

    修订

    ——修订了标准的前言;

     

    ——新增了圈存日志的要求;

    在原5.1卡片及终端技术要求新增数据元中增加标签DF4D圈存日志入口和DF4F圈存日志格式,

    详见“表1 卡片数据元”、

    “5.8圈存日志”、“10.2日志查询”。

    ——明确了终端在交易时及交易后取得卡片中电子现金余额的方法;

    将原8 调整电子现金余额中描述“如果要更新的电子现金余额大于电子现金余额上限,返回失败。”修改为“如果要更新的电子现金余额大于电子现金余额上限,卡片对更新数据(Put Data)命令应返回失败。如果更新电子现金余额成功,卡片应记录一条圈存日志。圈存日志的要求见本部分第5.8节和第10.2

    节。”;圈存日志格式详见表10、表11

     

     

    ——明确了表1中数据元的取回方法;

    将原表1(卡片数据元)电子现金重置阈值的描述“触发卡片进行自动圈存的可用余额下限,当卡片上的脱机可用余额低于该阈值时,卡片即请求联机并自动进行充值。”修改为“触发卡片进行自动圈存的余额下限,当卡片上的电子现金余额小于该阈值时,终端即请求联机,发卡行可对该交易下发发卡行脚本,以完成自动圈存。”;将电子现金终端交易限额的描述“若存在此数据元,当授权金额高于此限制时,该交易不为电子现金交易;若不存在此数据元,当授权金额高于终端最低限额时,该交易不为电子现金交易。”修改为 “若存在此数据元,当授权金额大于等于此限额时,终端将电子现金终端支持指示器的值置为零,并不将该交易作为电子现金交易处理;若不存在此数据元,

    当授权金额大于等于终端最低

    限额(9F1B)时,终端将电子现金终端支持指示器的值置为零,并不将该交易作为电子现金交易处理。”

    ——明确了终端在GAC命令给出的标签的值与GPO 命令给出的同标签的值不一致时卡片的处理;

    在原7.4.5卡片行为分析的步骤描述中增加了终端在GAC命令给出的标签的值与GPO命令给出的同标签的值不一致时卡片的处理步骤,将“若终端请求脱机批准,卡片从电子现金余额中扣除授权金额”修改为“若终端请

    求脱机批准,则卡片应检查终端在GENERATEAC命令中给出的标签的值与GPO命令中给出的标签的值是否一致(这些标签包括但

    不仅限于交易货币代码

    ‘5F2A’、授权金额‘9F02’,但不包括终端验证结果‘95’,交易状态信息‘9B’和不可预

    知数‘9F37’)。如果检查的结果为一致,则卡片从电子现金余

     

     

     

    额中扣除授权金额并在

    GENERATE AC命令响应中返回

    TC,否则卡片在GENERATEAC命令响应中返回AAC”。

    ——删除参考文献;

     

    ——修订了原规范中一些文字描述上的勘误。

     

    第14部分:非接触式IC卡小支付

    制定

     

     

    第15部分:金双支付

    制定

     

     

    第16部分:IC卡互

    制定

     

     

    第17部分:借记贷记应用安全增强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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