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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如何核算个税

    2019年如何核算个税

    根据2018年12月21日最新出炉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什么叫居民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指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累计预扣的定义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预扣预缴个税下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居民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税预扣和之前按月计算的老方法对比案例解析

    案例:

    某职员小花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发放1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5000-4500-2000)=18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8500×3% -0=555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18500<36000,对应的预扣率为3%);

    发放2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2-5000×2-4500×2-2000×2)=370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37000×10%-2520-555 =625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36000<37000<144000,对应的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发放3月份工资: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000×3-5000×3-4500×3-2000×3)=55500元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55500×10%-2520-555-625 =1850元;

    解析:(通过查看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可以得出,36000<55500<144000,对应的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假设该员工每月的工资和扣除都保持不变,则可以推断至以下表格:

    上诉是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下计算个税的过程,现在我们来展示下旧方法下个税的过程:

    两者对比新个税下税后收入会增加4800元,也就是替我们纳税人减税了4800元。

    但要注意的是,通过表格我们可以发现,税率级距跨级时,我们缴纳个税会增加,到手的工资会减少,但是以年度来看的话,可以看到一年下来新个税法下是替我们节税的。

    专项附加扣除时间何时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里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做何理解?

    比如2019年1月,会计做账是做2018年12月的账,2018年12月发放的是2018年11月的工资,而个税的纳税行为产生时间为工资实际发放时间,也就是2019年1月个税的所属期为2018年12月,所以2019年1月,也就是做11月工资表的时候还不需要把专项扣除选择进去,根据这样的逻辑,那人事朋友在核算12月工资的时候就应该按照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来执行了。

    简单总结一下要点:不管工资所属是几月的,在哪个月发放,个税的纳税行为就是哪个月发生,个税的所属期就是发放月的月份,由于新政的实施日2019年1月1日,所以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收入就应该按照新的政策来执行。

    对于我以上的论据,大家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当时刚开始起征点由3500元提至5000元时,采取的就是新政实施时间后取得的收入按新政执行的标准,所以有理由相信这次也同样可以来这样执行。

    上面相关公告、法律的执行适用其实是有原则可循的,大家可以自行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里面的第五章第九十二条进行查看,适用的原则主要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个税中手续费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这个手续费是怎么交付的,用作什么用途,谁可以取得这个手续费,这个问题大家是否有关注过,具体的需要等税局再次明确。

    出租房屋协议如何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里面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由于在信息采集时需要落实房东的身份证号码,在日益强大的金税三期大数据下,相信通过身份证号为唯一识别号来进行信息匹配也不是没有可能,所以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纳税人用来抵扣自己个税的住房租金这块,会让很多原本想隐匿自己租金收入的房东们进入纳税征管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中第八条 指出: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中第二大类,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中指出: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出租住房的居民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时,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包括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当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有些款项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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