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ukankan      html  css  js  c++  java
  • 04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这个入门考试报过好几次名,都没有去考试,这次坚决把它给整了,从最简单一节开始学习,加油,熊二。
    这部分涉及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部分内容,一级市场五种行为,二级市场六种行为,重点在二级市场,之后进行详细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刑事犯罪行为时,会包含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题要件、主观要件、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和法律责任6个要素。
    tip:
    感觉书上有些地方不够严谨,之后有机会从法学角度再做深究。

    证券一级市场

    00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通过网络、短信等更多的途径。
    •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净额1%5%罚款;若建立公司,则由有关机构取缔,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并处3万元30万元罚款。
      Tip:
      要求36个月内。

    00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属于犯罪行为
    客体要件: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益)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并发行对应股票或债券;产生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规定,符合之前要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罚金,单位则由直接责任人接受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5条规定,以上行为,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息,并处15%罚款,对责任人处3~30万罚款;207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309条规定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003非法集资类犯罪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
    客体要件:国家的金融秩序
    客观要件: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分批准的集资行为。
    涉及4种罪行:集资诈骗罪、非法&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 集资诈骗罪
      追诉条件: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法律责任包括4档: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非法&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追诉条件:个人非法吸收存款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单位100户以上;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单位,50万元以上的。
      法律责任:自然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2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追诉条件:发行数额>1000万元;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先关凭证、单据的;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利用非法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责任:个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金额金额1%~5%罚金;单位,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追诉条件:发行数额>50万元;不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法律责任:个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金额金额1%~5%罚金;单位,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0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依法富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主观要件:故意
    客体要件:披露制度、股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包括严重损害股东的行为。
    法律责任:披露义务人警告、处3060万元罚款,直接主管人员警告、处330万元罚款。
    tip:
    董监高承担行政责任,需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则认定其也违法。影响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的因素包括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情况、专业背景。

    00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资金用途
    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警告330万元;指使人警告,3060万元。
    tip: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也不能非公开发行新股。

    证券二级市场

    00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只能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
    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人利益。
    客观要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从业人员,取消从业资格,处35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依法基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构,处320万元罚款;违反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财产不足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上缴国库。

    00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主体要件: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机构从业人员
    客观要件:利用职位便利获取的内幕消息外的其他未公开消息,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
    追诉条件:证券交易金额>50万元;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累计>30万元;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多次。
    法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违法所得15倍罚金;特别严重,处510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00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主体要件:内幕人员,董监高,>5%股东,发行机构高管等(7类)。
    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体要件:市场秩序、投资人法益。
    客观要件:在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刑法》180条,个人,情节严重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15倍罚金,特别严重。510有期徒刑,违法所得15倍罚金,对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证券法》规定,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超过3万元,处360万罚款,单位,直接责任人警告,330罚款。

    00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主体要件:个人和单位
    主观要件:故意,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客体要件:市场秩序、投资人法益。
    客观要件: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持仓优势连续买卖,操作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实现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影响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操作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不足20万的,处20100万罚款。《证券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不足30万的,处30~300万罚款。

    010在证券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诉或者信息误导
    主体要件:自然人、法人
    法律责任:责令整改,处3~20万罚款。

    011背信运用受托资产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
    主观要件:故意
    客体要件:市场秩序、投资人法益。
    客观要件: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
    追诉条件:金额>30万;多次,多个用户。
    法律责任:《刑法》185条规定,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30罚金;特别严重,310年有期徒刑,5~50罚金。

    参考文献

    1. 证券业考试编委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15.
  • 相关阅读:
    xtjh
    Tomcat的安装与使用
    Nginx入门
    git上传本地项目到码云(新手必看)
    GitHub开源项目的发布(使用Docker构建)
    Docker学习笔记(基础篇)
    Mybatis逆向工程
    ElasticSearch学习笔记
    you-get:下载音乐等网页视频技巧
    二叉排序树的添加与删除
  • 原文地址:https://www.cnblogs.com/xiong2ge/p/finance_04.html
Copyright © 2011-2022 走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