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本文后你至少会明白:
- 自然数是否包括0
- 有理数为什么可以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
- 如何从自然数很自然地过渡到有理数
- 如何证明(sqrt {2})不是有理数
简单地来讲,自然数就是0,1,2,3, ...这些用来“数个数”的数,我们可以很直观地接受它们的存在。0是否包含在自然数里只是一个约定上的分歧[1],本文约定自然数包括0,后面我们会看到这种规定的优势。在自然数里进行“加”或“乘”运算产生的仍然是自然数,进行减法运算会出现“不够减”的情况,比如: $$1-2=?$$ 在自然数里这个式子没结果,为了解除这种限制,我们引入了负数, $$-1, -2, -3, ...$$ 自然数和负数统称为整数。正整数是1, 2, 3, 4, ...这些,它与自然数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0,这种区别正好可以让这两个概念各尽其用,要是规定自然数不包括0,那么这两个数的概念将会等同起来,最终就会不得不产生“自然数和0”、“正整数和0”、“非负整数”这些相对较为啰唆的表述,这就是规定自然数包括0的优势啦(此规定下“非负整数”就可以用“自然数”取而代之)。另外,把0包含在自然数集内对于集合论也是有着重要意义[2]。
在整数里进行除法有时候也会产生无解的情况,比如(4div 3)的结果就不是整数,为此我们引入有理数这个概念。有理数就是可以写成(dfrac {p} {q})这种形式的数,这里({p})和({q})都是整数并且({q≠0})。整数也可以写成(dfrac {p} {q})这种形式,比如(2=dfrac {2} {1}=dfrac {-4} {-2}),所以整数也是有理数。但是每个有理数的(dfrac {p} {q})表示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比如(dfrac {2} {4})、(dfrac {1} {2})、(dfrac {-2} {-4})这三个都表示同一个数,为了让有理数的(dfrac {p} {q})表示形式唯一,我们可以规定({p})是正整数,并且({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3],那么不能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的就不是有理数了,我们可以据此来证明(sqrt {2})不是有理数(后续我会讲到如何从有理数过渡到无理数,此处先提到(sqrt {2})这个无理数并无大碍,毕竟各位之前都有所了解)。
我们首先假设(sqrt {2})是有理数,那么(sqrt {2})就可以用(dfrac {p} {q})这种形式唯一表示,即$$sqrt {2}=dfrac {p} {q}$$,按规定({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接下来我们将导出与这个观点相悖的结论出来。对这个等式两边平方并稍作变换得到$$p^{2}=2q^{2}$$,那么(p^{2})就是偶数了,显然(p)也必须是偶数,便有(p=2p_{0}),(p_{0})是整数,把前面等式的(p)换作(2p_{0})后有(4p_{0}^{2}=2q^{2}),即(2p_{0}^{2}=q^{2}),这说明(q^{2})是偶数,显然(q)也必须是偶数,这就证明了({p})和({q})有公因子2,这与前面的“({p})和({q})没有比1大的公因子”这个规定矛盾,而造成这种矛盾的起因就是我们一开始假设(sqrt {2})是有理数,这就证明了(sqrt {2})不是有理数[4]。
References :
Terence Tao, Analysis I, third edition, P15 ↩︎
D.C. Goldrei, Classic Set Theory: For Guided Independent Study, P32 ↩︎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2 ↩︎
Richard Courant, Fritz John, Introduction to Calculus and Analysis Volume I, Reprint of the 1989 edition, P5 ↩︎